平谷区2018年推进农产品品牌营销社会化服务奖励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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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谷区农委 2018-03-27 |
为有效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,培育品牌化经营主体,打造平谷区农产品优质、安全品牌,推动农业更高质量发展,农民持续增收,特制订本政策。
一、奖励对象
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品牌营销社会化服务主体(合作社或农业企业)。
二、奖励条件
1.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组织机构健全,有技术支撑及营销能力,有独立的办公场所。
2.有自有农产品品牌,包装标识使用规范。
3.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、收购合同。
4.每年自主开展2批次以上农产品抽检;在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全部合格。
5.建立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并规范运行。
6.加强对农产品采购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、指导,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。
7.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。
8.基地必须取得“三品一标”认证,证后管理符合认证要求。
三、奖励标准
采取“以奖代补”的方式进行奖励,经验收合格后,给予每个主体奖励30万元,其中果品类不超过10家,蔬菜类不超过2家,蛋禽类不超过3家。符合两类以上奖励条件的,只享受1次。
四、申报材料
申报表(见附件),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,农产品包装样,服务合同、收购合同原件复印件,服务指导记录,收购记录,农产品抽检报告,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,有农户签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记录,银行对账单,三品一标认证证书,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“三品一标”证后管理要求的证明。
五、评选办法
有意向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进行申报,乡镇集中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附申报主体材料清单报区农委。年底,区农委组织农业局、果品办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核。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,收购金额大者优先。
六、政策执行时间
2018年1月1日-2018年12月31日
七、政策解释单位
平谷区农村工作委员会
附表:平谷区2018年农产品品牌营销社会化服务申报表
关联发布:惠农政策解读 | 农产品品牌营销社会化服务奖励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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