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谷区金融办
关于开展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经营情况
自查自纠的通知
各金融信息服务公司:
为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稳定,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,请贵公司按照银监会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出台的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(银监会令[2016]1号)开展自查自纠,形成书面自查报告,加盖公司公章和骑缝章,于2017年1月13日前报送区金融办。自查报告内容如下:
一、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和重点项目介绍(没有开展业务的公司说明具体原因)。
二、公司目前经营状况,主要是财务收支情况和盈利能力。
三、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中明确规定:禁止自融、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、禁止提供担保、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、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、禁止发放贷款、禁止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、禁止代销银行理财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、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融资、禁止夸大或虚构融资项目收益前景、禁止从事股权众筹。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上“十二禁”对照自身业务情况进行自查,并逐条说明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。
四、请各公司签订《平谷区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》(见附件),法人签字确认,加盖公司公章。随自查报告一并上报。
特此通知
平谷区金融工作办公室
2016年12月23日
附件
平谷区金融信息服务公司
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
为进一步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和约束力,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金融秩序稳定,本公司郑重承诺:
一、保证遵守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严格按照工商管理部门和平谷区金融办备案的业务范围合法经营,不超越范围经营。
二、在经营过程中依法经营,不违规从事以下活动:
1.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;
2.直接或间接接受、归集出借人的资金;
3.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;
4.自行或委托、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、固定电话、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;
5.发放贷款,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6.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;
7.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,代销银行理财、券商资管、基金、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;
8.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、证券化资产、信托资产、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;
9.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,与其他机构投资、代理销售、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、捆绑、代理;
10.虚构、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、收益前景,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,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,捏造、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,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;
11.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、场外配资、期货合约、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;
12.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;
13.法律法规、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。
三、本公司愿自觉接受平谷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监督检查,若违反以上承诺,本人及企业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。
本承诺书一式三份,承诺单位、区金融办和区打非办各一份。
承诺单位(公章)
单位法人签字:
承诺日期: 年 月 日